最高法院101年度台聲字第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1年台聲字第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檢察官所為簽結處分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九三號聲明人 許春風 上列聲明人因聲請撤銷檢察官所為簽結處分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一0一年九月六日駁回抗告之裁定(一0一年度台抗字第七四五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聲明不服。本件聲明人許春風因聲請撤銷檢察官所為簽結處分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駁回其再抗告之裁定(一0一年度抗字第六0八號),提起抗告,經本院以其抗告為無理由,裁定予以駁回後,其復具狀聲明不服,自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李伯道
法官蘇振堂法官林立華法官許仕楓法官蔡國在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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