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923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1年台抗字第9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竊盜定應執行刑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一○一年度台抗字第九二三號抗告人 許興財 上列抗告人因竊盜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定應執行刑之裁定(一○一年度聲字第一二四二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按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五條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許興財所犯如原裁定附表所示之竊盜共二十五罪,分別係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有原審法院各該刑事判決書在卷可稽,核均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二款所列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既經原審法院依檢察官聲請,以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即不得抗告。抗告人猶提起抗告,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一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陳世雄
法官張祺祥法官惠光霞法官周盈文法官宋祺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一年十月三十日
Q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