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1年度台聲字第1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1年台聲字第1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撤銷贈與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一一五二號聲請人 許富雄 律師(即 張雪嬌 之選任訴訟代理人)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張雪嬌與被上訴人 陳慧嬌 等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本院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三三七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參萬元。
中華民國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陳國禎
法官黃義豐法官袁靜文法官彭昭芬法官劉靜嫻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一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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