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1年度台聲字第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1年台聲字第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請異議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一○一年度台聲字第八九號聲請人 葉宏得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非常上訴判決(一○一年度台非字第二五八號),聲請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聲明。本件聲請人葉宏得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本院就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案件為判決後,具狀聲請異議,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陳世雄
法官張祺祥法官宋祺法官周盈文法官惠光霞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一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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