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重家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特留分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家訴字第10號原告丁○○原告庚○○○原告己○○○原告子○○原告癸○○原告壬○○原告乙○○原告甲○○原告丙○○前列九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康進益 律師被告戊○○訴訟代理人 柯尊仁 律師
之2被告辛○○○訴訟代理人柯尊仁律師複代理人 黃偉欽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特留分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12月23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華民國98年11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慧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11月27日
書記官王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