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563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563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563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相對人即債務人 鄭淑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叁仟零伍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貳萬叁仟壹佰伍拾玖元,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零肆佰伍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萬玖仟壹佰壹拾柒元,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查聲請人請求金額已包含結算至100年10月1日之利息,是關於100年9月30日及100年10月1日之利息重複計算部分,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六、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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