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557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557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號2樓相對人即債務人 邵立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貳仟叁佰捌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肆仟肆佰貳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伍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查系爭信用卡契約第17條約定違約金收取上限新臺幣(下同)5,000元,惟聲請人原請求金額已包含違約金7,623元,復請求自民國97年6月8日起每月2%計算之違約金,顯逾約定之違約金收取上限。是關於違約金請求部分,逾約定收取上限5,000元之部分,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