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3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339號原告奧創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亞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主新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274,91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0,064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19,5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8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侯驊 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7月8日
書記官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