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重訴字第3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318號原告 夏毅敏 被告 李澤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有關訴訟費用計算及徵收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5日以113年度補字第895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9,302元,該裁定已於113年4月3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單、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稽。據此,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即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7月8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侯驊殷上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7月10日
書記官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