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六易字第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六易字第4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天賜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2343號),本院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意旨詳如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復刑事訴訟法第303條之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同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林天賜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依刑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 許勝奇 與被告調解成立,並無意追究被告刑事責任,因而具狀表示撤回刑事告訴等情,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及雲林縣大埤鄉調解委員會調解書各1份在卷可考,依照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程慧晶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3年7月8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楊謹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3年7月8日
書記官蕭亦倫中華民國113年7月8日
斗六簡易庭審判長法官鍾世芬
法官陳定國法官楊謹瑜得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