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8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855號原告 潘薇云 被告 賴廷偉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37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8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湯有朋
法官吳珈禎法官江文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俐雅中華民國113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