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6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6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66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盧亮福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5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盧亮福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妨害秩序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依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3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內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此有最高法院80年臺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是以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三、查受刑人盧亮福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經受刑人向檢察官聲請就該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如附表所示之裁判、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民國111年3月1日數罪併罰聲請狀各1份附卷可參。而其中如附表編號7所示之罪,由本院111年度易字第973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7月確定;附表編號8、9所示之罪,由本院以111年度訴字第385號判決分別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6月確定,有各該裁判書附卷可稽,是本院定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如附表所示各罪加計之總和外,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所定執行刑加計後之總和,即6年11月。另受刑人所犯除附表編號8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但因與其餘附表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處罰結果,依上開說明,於定應執行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即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綜上,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兼審酌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附表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各罪罪質、各罪於之前各案定應執行刑時所減少之刑期、附表各罪所反應受刑人之人格特性與傾向、對受刑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裁量內部性界限,及附表所示各罪宣告刑總和上限之外部性界限,爰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5月2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劉怡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葉東平中華民國112年5月29日附表編號123罪名竊盜公共危險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犯罪日期111年2月7日111年2月2日111年2月14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513號臺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179號臺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7296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南地院臺南地院臺南地院案號111年度簡字第869號111年度簡字第1022號111年度簡字第1053號判決日期111年4月21日111年4月21日111年4月26日確定判決法院臺南地院臺南地院臺南地院案號111年度簡字第869號111年度簡字第1022號111年度簡字第1053號判決日期111年5月24日111年5月24日111年5月24日備註編號456罪名竊盜恐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犯罪日期111年2月18日111年1月21日110年12月22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7066號臺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8130號臺南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305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南地院臺南地院臺南地院案號111年度簡字第1134號111年度簡字第1294號111年度簡字第1605號判決日期111年5月3日111年5月16日111年7月27日確定判決法院臺南地院臺南地院臺南地院案號111年度簡字第1134號111年度簡字第1294號111年度簡字第1605號判決日期111年6月7日111年6月14日111年8月23日備註編號789罪名恐嚇取財強盜恐嚇取財得利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共3罪,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如易科罰金各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有期徒刑3年7月,共5罪,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有期徒刑4月,共2罪,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各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犯罪日期111年2月23日111年2月23日111年2月23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0640號臺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419號臺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419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南地院臺南地院臺南地院案號111年度易字第973號111年度訴字第385號111年度訴字第385號判決日期111年8月31日111年7月5日111年7月5日確定判決法院臺南地院臺南地院臺南地院案號111年度易字第973號111年度訴字第385號111年度訴字第385號判決日期111年10月4日111年10月27日111年10月27日備註編號10罪名妨害秩序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犯罪日期111年1月29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8387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南地院案號111年度簡字第1297號判決日期111年11月2日確定判決法院臺南地院案號111年度簡字第1297號判決日期111年12月6日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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