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交簡字第87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交簡字第87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交簡字第874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凱為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6555號),本院依通常程序審理(112年度交訴字第56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自白犯罪,經本院合議庭評議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文莊凱 為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犯過失致死罪,處有期徒刑柒月。又犯肇事致人於死而逃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緩刑伍年,並應依附件二所示之彰化縣○○鄉○○○○○000○○○○○000號調解書內容向 林秀蓮林文祥林泉銘 支付損害賠償。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欄第三行及證據清單編號9所記載「芳草路」均應更正為「芬草路」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一)。
二、爰審酌被告於本案車禍發生之肇事原因,被害人 林黃水雲 並無肇事因素,並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業與被害者家屬達成和解,有彰化縣芬園鄉調解委員會調解書附卷可參(見111年度偵字第16555號卷第177頁),已知悔悟,並衡以其犯罪動機、所生危害,及其自述高中畢業,有收銀機的相關證照,目前未婚、無子女,與爸爸、阿嬤同住,在阿伯經營的工廠從事鐵工工作,之前曾從事板模工作,每月收入約新臺幣(下同)3萬元,現在賺的錢要支付賠償金,此外每個月多少要給阿嬤一些生活費,且有貸款債務每月7000元要繳納清償等智識程度及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
三、又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素行 尚稱良好,且案發後業已與被害者家屬調解成立,被告者家屬林文祥並到庭陳稱被告目前均有依調解條件履行支付賠償金,並表示同意給予被告緩刑,本院審酌上情,諒被告經此刑之宣告後,應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認其所受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宣告緩刑5年,以啟自新。再按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亦有明文,為確保被告能履行與被害者家屬間所成立之調解書內容,併諭知被告應依如附件二所示之彰化縣○○鄉○○○○○000○○○○○000號調解書內容向林秀蓮、林文祥、林泉銘支付損害賠償。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陳昭蓉提起公訴,檢察官劉欣雅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2年5月2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李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5月29日
書記官黃國源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酒醉駕車、吸食毒品或迷幻藥駕車、行駛人行道或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汽車駕駛人,在快車道依規定駕車行駛,因行人或慢車不依規定,擅自進入快車道,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減輕其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76條】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4】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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