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重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重附民字第10號原告 劉宜龍 被告 蕭書欣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276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仁智
法官林家賢法官陳威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6日
書記官李振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