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33號上訴人即被告遠雄國寶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翁士民 訴訟代理人 嚴庚辰 律師
許嘉樺 律師被上訴人即原告良福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良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法定代理人 郭永宗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亞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服務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55,000元,應徵裁判費9,090元,上訴人未繳納,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芙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0月25日
書記官王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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