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25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1年度附民字第258號原告 楊昀庭 被告 蕭書欣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1年度金訴字第27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陳述及證據均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同法第502條第1項亦有明定。
四、被告蕭書欣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1年度金訴字第276號),業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6日辯論終結,而原告既遲至111年10月11日始具狀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此觀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之收文戳可知,是原告既於刑事訴訟第一審辯論終結後始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揆諸上開說明,應認其起訴程序不合法,自應予以駁回。
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0月2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仁智
法官林家賢
法官陳威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6日
書記官李振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