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森林法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05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NGUYENKHACCANH(中文名:阮刻景)
PHAMTIENTHANHPHAMQUANGTHONG(中文名: 范光通 )TRANVANDO(中文名: 陳文都 )PHAMVANDUONG(中文名: 范文陽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32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阮刻景、PHAMTIENTHANH、范光通、陳文都及范文陽羈押期間,均自中華民國壹佰壹拾年貳月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阮刻景、PHAMTIENTHANH、范光通、范文陽及陳文都(下稱被告阮刻景等5人)因涉嫌森林法罪嫌,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訊問後,以被告阮刻景等5人之供述及扣得之扁柏贓木等相關卷證資料,認被告阮刻景等5人涉犯森林法第52條第1項第4款、第6款、第3項之結夥二人以上,為搬運贓物使用車輛之竊取森林主產物貴重木罪,犯罪嫌疑重大,且其等分別為逃逸之越南籍移工或逾期停留之越南籍人士,在臺均無固定住居所,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且尚有共犯在逃,並就聯繫等事宜無明確之證述,足認有勾串證人及湮滅證據之虞,未予羈押難以確保後續審判程序之進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自民國109年11月2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因本件於110年1月8日宣判,被告阮刻景等5人均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斟酌被告阮刻景等5人分別係逃逸或在臺逾期停留之越南籍人士,在臺均無固定住居所,有事實足認為被告阮刻景等5人仍有逃亡之虞,是被告阮刻景等5人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非予羈押難以確保後續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進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0年2月2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2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劉彥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綺中華民國110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