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補字第98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補字第988號
原   告 甲○○
            樓
上列原告與被告保証責任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間確認使用權存
在等,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
台幣183,000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新台幣1,99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 謝 雨 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 麗 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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