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簡調字第463號
原 告 廣威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等間因返還所有物等事件,原告起訴雖
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3,200元,惟未於訴狀正確載明系爭訴訟標
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7日內,查報被告占有系爭土地面積(即起訴狀所載如附圖
所示紅色部分土地面積),俾核算訴訟標的價額及裁判費,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樹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