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7年度潮簡字第277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潮簡字第277號
原   告 丙○○○○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原告聲請移轉管轄,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始得依原告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主張兩造就本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合意以台灣台北
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固據其提出約定條款為據。惟
依上開約定條款第24條約定:「因本契約涉訟時,除法律所
規定之法院有管轄轄外,持卡人並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及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內容,可知兩
造就本事件合意管轄之約定乃併存之合意管轄,非排他之合
意管轄,即依法律規定之法院仍有管轄權。而被告之住所既
位於本院轄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本院就本
事件仍有管轄權。本院既非無管轄權之法院,原告聲請將本
件移送於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揆諸前開說明,自屬於法不合
,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8  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楊宗翰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張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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