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7172號
即原告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對人 陳怡君
即被告(新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人對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8日所為之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第一項之「附表」,應補充如本裁定附件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缺漏附表,致正本與原本不符,揆諸首開前揭規定,爰依原告之聲請予以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0
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
書 記 官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