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簡字第717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7172號

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原告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對人 陳怡君

即被告(新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人對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8日所為之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第一項之「附表」,應補充如本裁定附件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缺漏附表,致正本與原本不符,揆諸首開前揭規定,爰依原告之聲請予以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0

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

         書 記 官林玗倩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