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字第1708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鄭曉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亮麗專業洗衣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臺南簡易庭民國113年4月19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15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曾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15日
書記官顏珊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