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調字第14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調字第1410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張育銜 律師複代理人 糠鎮宇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如理由欄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一、請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香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郁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