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調字第1410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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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調字第1410號

原告甲○○

訴訟代理人 張育銜 律師

複代理人 糠鎮宇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如理由欄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請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香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郁暐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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