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金字第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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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金字第3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李玉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勤耕園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3年7月5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李玉龍、楊淑貞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5日裁定命其等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同年10月7日送達予上訴人李玉龍,及於同年10月19日寄存送達予上訴人楊淑貞,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惟上訴人李玉龍、楊淑貞迄今未補正,此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查詢清單、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結果、收文及收狀查詢清單存卷可參,依上述規定,其上訴自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娟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登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