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金字第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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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金字第3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李玉龍

楊淑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勤耕園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3年7月5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李玉龍、楊淑貞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5日裁定命其等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同年10月7日送達予上訴人李玉龍,及於同年10月19日寄存送達予上訴人楊淑貞,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惟上訴人李玉龍、楊淑貞迄今未補正,此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查詢清單、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結果、收文及收狀查詢清單存卷可參,依上述規定,其上訴自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娟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登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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