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6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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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663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相對人
即債務人 陳芸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玖仟參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期新臺幣肆佰元,第二期新臺幣伍佰元,第三期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2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