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238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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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23831號

債權人 曹書銘 住○○市○○區○○街000號

債務人 許晏慈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且上開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為債務人對於第三人等之薪資債權,惟第三人等之營業所所在地係在臺北市中山區及士林區等處,均非屬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職權移送於上開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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