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0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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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03號

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周炳宏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周炳宏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4年度戒毒偵字第5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淨重0.1270公克),係屬違禁物,此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2年11月6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份在卷可憑,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查被告前於民國102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毒聲字第31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嗣經本院以103年度毒聲字第695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104年4月22日停止戒治釋放出所,並由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4年度戒毒偵字第5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該署不起訴處分書、上開刑事裁定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供被告於102年10月22日晚間某時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其所開設之洗衣店內,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所餘等情,業據被告於警詢時供陳在卷,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驗結果,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附表所示之毒品鑑定書在卷可憑,足認上開扣案物確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定之違禁物無疑,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銷燬之;另扣案盛裝前開第一級毒品之包裝袋,因沾附有該盛裝之毒品難以完全析離,爰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執此,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因鑑驗耗盡之海洛因,既已滅失,自無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施函妤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昀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附表:

扣案物品名稱

鑑定結果

備註

淡褐色粉末1袋

(含包裝袋1個)

⒈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⒉驗前淨重0.1270公克,因鑑驗取樣0.0024公克,驗餘淨重0.1246公克。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2年11月6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02偵27294卷第47頁)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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