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建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建字第14號原告興忠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龔書將 訴訟代理人 吳嘉倫
王炯棻 律師 黃永隆 律師被告良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薛良田 訴訟代理人 何仁嚴
梁宗憲 律師 吳建勛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因保冷球槽部分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六年四月七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大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定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13日
書記官張家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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