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婚字第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婚字第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含未成年子女親權酌定、扶養費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婚字第254號原告甲○○被告乙○○(VOTUYETHONG)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復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全部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1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5年7月3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及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8月15日
書記官古小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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