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160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160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1608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徐東昇 律師即帕米爾國際法律事務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美商全通製程設備服務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系爭標的之內容及計算方式,並提出相關之證明文件。中華民國97年6月5日
民事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6月5日
書記官孫志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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