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4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票字第4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票字第418號聲請人乙○○上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聲請人查明附件一編號3之本票其聲請之金額係新台幣4,000元或新台幣4,900元。
中華民國97年6月12日
民事庭法官謝永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12日
書記官鄭敏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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