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5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530號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日下午二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6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6月12日
書記官曾靖雯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5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530號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日下午二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6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6月12日
書記官曾靖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