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勞上易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7年度勞上易字第5號上訴人丙○○被上訴人嘉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事件,因上訴人聲請更正追加訴訟之裁判費,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7年7月1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第32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12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森樟
法官蔡秉宸法官翁芳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美惠中華民國97年6月13日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