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原訴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原訴字第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定凱選任辯護人陳俊隆律師被告孫丕君指定辯護人 周佳弘 扶助律師被告 黃志強 指定辯護人 黃鈵淳 扶助律師被告 胡欣怡 指定辯護人 胡宗典 扶助律師被告 胡志平 指定辯護人 盧建宏 扶助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24日所為之判決原正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上揭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黃志強所犯如附表『二、四』所示之罪,均累犯,所處之刑及應沒收之物詳如附表『二、四』處罰主文欄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沒收併執行之」,應更正為「黃志強所犯如附表『二、四、五、六』所示之罪,均累犯,所處之刑及應沒收之物詳如附表『二、四、五、六』處罰主文欄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沒收併執行之」。
中華民國105年10月5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江德民
法官鄧鈞豪法官林龍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珮瑄中華民國105年10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