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親聲字第5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家親聲字第5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撤銷停止親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親聲字第579號聲請人 林升立 (原名: 林昊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鄉 益間因聲請撤銷停止親權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為非因財產權之聲請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規定,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又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玟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29日
書記官呂偵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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