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智易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智易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智易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苡如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前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20日所為之113年度智易字第1號刑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關於沒收物「仿冒ADIDAS商標襪子24雙」之記載,均應更正為「仿冒ADIDAS商標襪子26雙」。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沒收物部分,對照原判決事實及證據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爰依前開規定,逕依職權裁定更正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7月29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蕭孝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趙振燕中華民國113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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