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聲字第10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聲字第10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06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文俊英(VANTUANANH)上列受刑人因傷害致死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一0二年度執聲付字第四四八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文俊英(VANTUANANH)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文俊英(VANTUANANH)因傷害致死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一0二年六月十四日以法授矯字第○○○○○○○○○○○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一0三年三月四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三、又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一第一項之規定:對於外國人保護管束者,得以驅逐出境代之。於本案確定後執行保護管束時應注意及之。
中華民國102年6月2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廖柏基
法官郭瑞祥法官梁堯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劉雅玲中華民國102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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