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上易字第81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上易字第81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102年度上易字第812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正中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1951號中華民國102年5月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緝字第69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林正中於民國(下同)102年5月8日收受一審判決正本,於同年5月14日具狀提起上訴,惟其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經原審於同年5月16日發函通知其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被告於同年5月20日收受該裁定,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迄今尚未補提上訴理由書,且無法補正,揆諸首開規定,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自應予以駁回,且不經言辯論為之。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2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王義閔法官劉榮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江玉萍中華民國102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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