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聲字第10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06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鶴巖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一0二年度執聲付字第四五二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鶴巖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吳鶴巖前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一0二年六月十四日以法授矯字第一0二0一0六四三八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一0四年八月二十三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後尚須執行易服勞役一百日)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2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廖柏基
法官郭瑞祥法官梁堯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劉雅玲中華民國102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