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家暫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暫時處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暫字第16號聲請人 賴慕芬 代理人 尤英夫 律師相對人豐富代理人 黃紫芝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暫時處分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30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代理人 李淑女 律師」之記載,應予更正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6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廖素琪正本係按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6月15日
書記官林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