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4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4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4107號聲請人 毛建民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廖琛勉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提出本票原本11紙。
三、確認附表本票號碼612422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四、提出相對人廖琛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五、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6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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