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重國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重國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國字第1號原告 蕭鴻堅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南投地方法院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蕭鴻堅因與被告臺灣南投地方法院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向本院提起訴訟,惟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拾捌萬捌仟元,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二十六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一件附卷足憑。原告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二份在卷可稽,則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自非合法,揆諸首揭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徐奇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1年1月16日
書記官洪素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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