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4號聲請人 伍美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十六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一百年度司催字第九十四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上開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徐奇川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1月16日
書記官洪素禎┌─────────────────────────────────────────────────┐│支票附表:101年度除字第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羅娜營造有限公司│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98年12月27日│38,760元│0000000││││呂曉君│限公司水裡坑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