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7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7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74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溫勝輝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聲請宣告沒收(98年度聲沒字第2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機台壹臺、IC板壹塊、賭資新臺幣貳仟伍佰捌拾元及名片壹張均沒收。
理由
一、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溫勝輝因賭博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七年度速偵字第一二五號緩起訴處分,並經駁回再議確定,扣案如主文所示之物,係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核並無不合,本件聲請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25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陳正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瓊中華民國100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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