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67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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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6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67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黃克興被告周春來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0年度執聲沒字第1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黃克興因被告周春來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前循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繳納保證金現金新臺幣1萬元後,免為被告之羈押,茲以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請准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應以被告逃匿中為其要件,且須先行通知具保人限期命將被告送案仍無效果者,始得為之。查聲請人所持主張已然通知具保人之送達證書上載寄送地點,未曾送至斯時身處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服刑迄今之具保人,僅以其入監前之居住處所作為寄存送達之依據,此有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對具保人之送達證書、臺灣高等法院具保人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件附卷可考,本院復觀全卷核無聲請人對具保人就該監所長官加以囑託送達之紀錄,則前開通知具保人之文書既未合法送達,足認聲請人漏未通知具保人命將被告送案之事,揆諸前揭說明,自不得裁定沒入保證金。從而,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2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俞力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資念婷中華民國100年5月3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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