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6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6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61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日瓏原名陳永利.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日瓏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拘役陸拾捌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查受刑人陳日瓏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罪刑,業均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洵無不合,故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及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2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俞力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資念婷中華民國100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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