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71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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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7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強制工作並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71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葉錦輝上列受刑人因恐嚇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以保護管束代強制工作處分(100年度執聲字第8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葉錦輝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處所強制工作參年之處分以保護管束代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錦輝前因恐嚇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易字第1247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處所強制工作3年確定,經與另案於裁定減刑並定執行刑後,執行至98年10月23日假釋併付保護管束,於100年5月20日期滿,原應執行其刑後強制工作部分,經評估後認應以保護管束代之, 爰依 刑法第92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本院審核受刑人上開恐嚇等案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及卷附受刑人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資料等,認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依刑法第9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25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陳正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瓊中華民國100年5月2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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