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簡上附民字第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8年度簡上附民字第5號原告 林秀玲 被告 吳明堤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簡上字第10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所載。
二、被告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被訴傷害一案,經本院以108年度簡上字第10號案件審理後,業於108年12月27日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上揭規定,原告之訴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楊國煜
法官何玉鳳法官劉彥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劉綺中華民國108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