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2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2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履行保證責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266號原告僑鵬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連同 被告 鄭名佐
陳健銘 胡惇閔胡育銓 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保證責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12月14日15時00分,在本院第18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然被告陳健銘具狀抗辯未替訴外人 胡瑋珊 在任職期間擔保等語,故有再予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12月14日15時00分,在本院第18法庭再行言詞辯論,並請原告於112年12月1日前具狀陳報胡瑋珊自107年9月10日起至109年6月30日止,侵占之費用數額,並將繕本逕送對造。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1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施介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9日
書記官曾怡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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