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48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易字第481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盧怡萱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8613號),本院認不應適用簡易程序(簡易案件案號:106年度簡字第2111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免訴。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係以:被告盧怡萱可預見任意將金融機構帳戶交付他人,足供他人用為詐欺等犯罪後收受被害人匯款,以遂其掩飾或隱匿犯罪所得財物目的之工具,竟基於上開結果發生亦不違反其本意之幫助詐欺犯意,於民國106年3月20日15時20分許,在高雄市○○路與三多路口某全家便利超商,將其所申辦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苓雅分行(下稱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寄交予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容任該詐騙集團利用作為人頭帳戶使用。嗣前開詐騙集團成員即與其他成員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撥打 藍琇瑩 之電話,訛以其先前在網路購物之付款設定方式出錯為由,要求其依指示配合操作取消分期付款,藍琇瑩因而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106年3月25日17時15分許,利用自動櫃員機跨行存款新臺幣(下同)1萬元至前開帳戶內,並旋遭提領一空。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等語。
二、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此項訴訟法上所謂一事不再理之原則,關於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均有其適用(最高法院60年度台非字第77號判例意旨參照)。是以,對於已經提起公訴之同一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倘先行起訴部分,業經實體上之判決確定,則重行起訴部分,即應為免訴之判決,而無諭知不受理之可言。此項原則,不論實質上之一罪,或想像競合犯等裁判上之一罪,其一部事實已經判決確定者,對於構成一罪之其他部分,均有其適用。
三、經查:
(一)被告基於幫助詐欺之犯意,經與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自稱「MAKO」之人以通訊軟體LINE聯絡後,約定以每月新臺幣(下同)7萬2000元租金,租用盧怡萱所有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大昌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小企銀)、第一商業銀行永康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第一商銀)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台新銀行)、華南商業銀行不詳帳號(與本案無關)之存摺、提款卡等物,復又要求其將上開帳戶提款卡密碼更改為580580後,盧怡萱即於民國106年3月20日15時27分許,在高雄市○○區○○路之全家便利超商,以便利通方式,將其所申辦上開4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寄送至全家便利商店板橋金富店,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 李威承 」之人收受,而容任該人暨所屬詐欺集團使用前述帳戶。嗣該人與其詐騙集團成員(尚無證據證明3人以上)取得被告所有之中小企銀、第一商銀及台新銀行、華南銀行帳戶之提款卡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方式,詐騙 梁鵬華 、 鍾宛倫 、邱 詩慈 、 黃品勻 、 李捷如 、 林宣吟 等人,致其等陷於錯誤,而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分別匯出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上開中小企銀帳戶、第一商銀帳戶及台新銀行帳戶內之犯罪事實,業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屏東地檢署)檢察官以106年度偵字第5299號提起公訴,於107年3月30日經本院以107年度簡字第21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肆月確定在案(下稱前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本院107年度簡字第219號簡易判決各1份附卷可稽。
(二)又被告於本案被訴提供台新銀行帳戶予詐欺集團成員,涉犯幫助詐欺罪嫌乙節,係被告將該台新銀行帳戶與上開中小企銀、第一商銀、華南銀行帳戶於同一時間、地點交付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MAKO」,是本案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認被告涉犯幫助詐欺取財之犯行,與前開業經判決確定之幫助詐欺取財犯行,屬被告於同一時間、地點,所提供四個銀行帳戶予不詳姓名詐欺集團成員之行為,縱日後該詐欺集團成員運用被告所有上揭四銀行帳戶以遂行詐欺取財之對象有別,亦應認被告僅有一幫助行為,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僅得論以一罪,依審判不可分原則,該案判決之效力,應及於全部犯罪事實,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免訴之判決。末本案既應諭知免訴判決,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之規定,即不能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而應改依通常程序審判,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9月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簡光昌
法官莊鎮遠法官潘正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7年9月4日
書記官徐錦純附表:
┌──┬────┬──────────────┬───────┬───────┬──────────┐│編號│告訴人/│詐騙方式│匯款時間│匯款金額│書證│││被害人│││(新臺幣)││├──┼────┼──────────────┼───────┼───────┼──────────┤│1│梁鵬華(│詐騙集團成員佯以購物網站客服│①106年3月24│①2萬9,985元│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提起告訴│人員,對梁鵬華訛稱先前在網路│日22時16分許││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購物,因業務人員疏失,致付款│②106年3月24│②2萬4,985元│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溪││││方式設定錯誤為由,再佯以郵局│日22時19分許││埔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人員,對梁鵬華訛稱要協助取消│││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之前訂單,致梁鵬華陷於錯誤,│││溪埔派出所金融機構聯││││遂依指示至提款機操作,因而遭│││防機制通報單、告訴人││││詐騙匯款至被告中小企銀帳戶內│││梁鵬華提出之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影本(見警卷第51│││││││-54頁、56頁)│├──┼────┼──────────────┼───────┼───────┼──────────┤│2│鍾宛倫(│詐騙集團成員佯以網路書店店家│106年3月24日│2萬6,985元│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提起告訴│,對鍾宛倫訛稱先前在網路購物│時38分許││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因工作人員疏失,致付款方式│││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太││││設定錯誤為由,再佯以農會人員│││廟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對鍾宛倫訛稱要協助取消之前│││報案三聯單、臺南市政││││訂單,致鍾宛倫陷於錯誤,遂依│││府警察局歸仁分局太廟││││指示至提款機操作,因而遭詐騙│││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匯款至被告中小企銀帳戶內。│││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太廟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告訴│││││││人鍾宛倫提出之中國信│││││││託自動櫃員機交 易明細 │││││││(見警卷第59-65頁)│├──┼────┼──────────────┼───────┼───────┼──────────┤│3│ 邱詩慈 │詐騙集團成員佯以購物網站客服│106年3月24日21│1萬1,099元│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人員,對邱詩慈訛稱先前在網路│時52分許││分局普仁派出所受理刑││││購物,付款方式設定錯誤為由,│││事案件報案三聯單、桃││││再佯以台新銀行客服人員,對邱│││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詩慈訛稱要協助取消之前訂單,│││局普仁派出所受理各類││││致邱詩慈陷於錯誤,遂依指示至│││案件紀錄表、桃園市政││││提款機操作,因而遭詐騙匯款至│││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普仁││││被告中小企銀帳戶內。│││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警卷第66-69頁)│├──┼────┼──────────────┼───────┼───────┼──────────┤│4│黃品勻(│詐騙集團成員佯以廠商人員,對│106年3月25日17│1萬6,483元│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提起告訴│黃品勻訛稱先前購物,訂貨數量│時12分許││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錯誤為由,要協助取消之前訂單│││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新││││,致黃品勻陷於錯誤,遂依指示│││莊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至提款機操作,因而遭詐騙匯款│││報案三聯單、高雄市政││││至被告第一商銀帳戶內。│││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新莊│││││││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告訴人黃品勻提出之│││││││中國信託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見警卷第70│││││││-75頁)│├──┼────┼──────────────┼───────┼───────┼──────────┤│5│李捷如(│詐騙集團成員佯以購物網站客服│106年3月25日16│8,122元│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提起告訴│人員,對李捷如訛稱先前在網路│時34分許││詢專線紀錄表、新竹市│││)│購物,因業務人員疏失,致訂單│││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埔││││筆數錯誤為由,再佯以玉山銀行│││頂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客服人員,對李捷如訛稱要協助│││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取消之前訂單,致李捷如陷於錯│││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誤,遂依指示至提款機操作,因│││告訴人提出之永豐銀行││││而遭詐騙匯款至被告第一商銀帳│││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戶內。│││見警卷第78-81頁)│├──┼────┼──────────────┼───────┼───────┼──────────┤│6│林宣吟(│詐騙集團成員佯以華信航空公司│①106年3月25│①3萬元│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提起告訴│人員,對林宣吟訛稱公司誤將林│日16時49分許││分局光華派出所受理刑│││)│宣吟升級為VIP,對林宣吟要求│②106年3月25│②5,000元│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協助取消升級,致林宣吟陷於錯│日16時51分許││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誤,遂依指示至提款機操作,因│││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而遭詐騙匯款至被告台新銀行帳│││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戶內。│││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告訴人提出之台新│││││││銀行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見偵卷二第14、17-2│││││││0頁)│└──┴────┴──────────────┴───────┴───────┴──────────┘